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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检举、控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检举、控告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理范围:
1、对市机关事务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市纪委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市机关事务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一些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应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渠道解决,或者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如,涉法涉诉、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经济纠纷等,市纪委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不受理,应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