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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核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信息和做好封存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6 17:39 [ ]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因车改准备期间少数单位公务用车有增减和报废情况,为准确无误弄清我市车改所涉车辆信息情况,夯实车改工作基础,现将各单位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信息统计系统中填写的车辆信息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单位进行最后一次核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车辆的填报信息一律以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为依据(例如,关于“机动车所有人”,以行驶证上所填为准,且根据《关于开展公车管理使用问题专项清理的通知》(盐事管〔2014〕21号)要求,机关单位长期借用、租用下属单位(企业、个人)的车辆一律退回,如仍有单位存在车辆出资方与使用方不一致的,请务必整改到位)。

2、关于“车辆用途”一栏,需与2011年公车清理时所填车辆用途一致,2011年之后购买的新车,请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填写,无执法职能、不从事长期执法工作的单位不可将车辆用途擅自填写为执法执勤车辆。

3、如单位目前车辆数量、车牌号码较上次填报时有变更,请各单位重新填写车辆信息(电子表格可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下载),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车辆情况变更说明及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如有新购车辆的,附采购手续;有报废车辆的,附注销证明;已拍卖车辆,附过户证明;车牌号码变更的,附变更凭证。)

4、如单位目前车辆信息与上次填报时保持一致,可在此次车辆信息表格上注明“已核实无误”,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5、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需附注设备清单及价格、照片图样(包括车辆及车载固定设备的照片)、上级文件通知等。如无法提供,则不予认定为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6、各单位要做好“一车一档”工作,以便于车改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内容通常包括: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车辆事故发生处置情况材料、车辆配置物品统计表、备用钥匙等。确保车辆无违法记录、年检有效期距封存停驶之日3个月以上。

7、请各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下属相关单位;纸质报表请单位签字盖章后,由主管部门于8 月28日(本周四)上午12时前,随同电子文档一并统一报送至市车改办。

8、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核实、积极配合,此次填报数据为车改前最后一次统计结果,车辆信息与车改后车辆处置工作挂钩。

9、车辆管理是相对动态的,今后各单位车辆数据信息如有任何变更,请于第一时间通知市车改办。

市车改办联系地址:市行政中心2412房间;联系电话:86662412;电子邮箱:ycgwycg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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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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